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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小美是一般製造業的行政人員,近日疫情蔓延,公司要求員工每週進行篩檢,且費用自行吸收,對於小美來說,長期下來也是一筆不小的花費,但若不配合就無法上班,小美認為此舉無異於變相減薪,私下詢問HR「公司這樣的要求是合法的嗎?」

解答:

 為防堵新冠肺炎疫情,多一分小心是件好事,不過雇主有權力強制員工自費篩檢嗎?對此,勞基法目前沒有明文規定。勞動部表示,若不屬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必須快篩的特定產業,費用應由勞資協商若雇主強制要求員工自行前往篩檢,建議費用應由雇主負擔。根據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36條規定,傳染病發生時,民眾應配合主管機關,包括檢查、施打疫苗、治療等等相關防疫措施。因此員工應配合篩檢,但雇主不得因員工未做篩檢施以任何懲處。

 回到小美的案例,由於任職的公司非屬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定須快篩的產業,如補習班、幼兒園、美容美體業、餐飲業、長照中心等等,如果公司基於營運管理需求,強制要求員工篩檢,費用應由雇主負擔,且若小美不配合,亦不得拒絕小美提供勞務,仍須給予薪資。另外,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6月6日已公布企業使用SARS-CoV-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」,企業可參照,定期對員工篩檢進行風險管控。

小提醒:

無論企業是自行設置快篩站支付費用,或提供員工到篩檢站快篩再補貼費用,都會同意企業申報時列為費用,可抵減營所稅。

 

<延伸案例>

Q:公司要求員工自行前往快篩,薪資如何計算?

A:雇主基於防疫安全考量,單方面要求員工快篩,薪資須照常給付,並另給假讓員工前往篩檢,不得強迫員工使用特休、補休等假。若是員工曾到過確診者經過之處,擔心有感染的風險,自願前往快篩站篩檢,一樣不得強制員工使用自己的特休、補休等假別,但雇主可不支薪並註記「防疫隔離假」做為區別。

 

<相關法條>

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36

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、治療、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、檢疫措施。

《民法》第487

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,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,仍得請求報酬。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,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,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,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。

 

<相關附件>

衛福部疾管署公布之「企業使用SARS-CoV-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」:https://reurl.cc/Okqxq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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